云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云和縣原改制事業單位人員社會... |
云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云和縣原改制事業單位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云政辦發〔2019〕55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關于云和縣原改制事業單位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已經縣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云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6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云和縣原改制事業單位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為解決全省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我縣原改制事業單位人員的社會保險問題,現根據《關于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中養老保險相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浙事改〔2018〕33號)、《云和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和縣縣屬事業單位改制實施辦法>的通知》(云政發〔2004〕9號)、《云和縣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和明確事業單位改制的若干補充意見》(云政發〔2004〕49號)等文件精神,經縣政府研究,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處理原則 本著以人為本、尊重事實的原則,妥善解決我縣原改制事業單位人員的歷史遺留問題。對我縣原改制事業單位人員的社會保險問題,采取“按事業標準繳納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費,按事業待遇補差”的辦法。即從2014年10月1日起,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事業單位改制人員,按事業標準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時按企業標準計發待遇,企業與事業退休待遇的差額由縣財政安排資金予以彌補。 二、相關繳費標準及處理辦法 根據自愿原則,由本人在2019年8月31日前提出書面申請,選擇按企業或事業標準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企業或事業社保待遇。如果參保人員逾期未提出申請,視為自動選擇按企業標準繳費,享受企業待遇,不再實行事業待遇補差的辦法。選擇享受事業社保待遇的人員,原中斷繳費或未足額按事業養老標準繳費的,必須在2019年11月20日前補繳到賬,逾期未補繳到賬,視同自動放棄享受事業社保待遇;選擇享受企業社保待遇的人員,原中斷繳費年限,必須在2019年11月20日前補繳到賬,逾期視為放棄補繳。 (一)選擇享受企業社保待遇人員的參保繳費的處理辦法 2014年10月1日起,按不低于我縣企業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的標準參保繳費,待其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按企業養老保險計發辦法辦理退休手續,享受企業社保待遇。2002年5月起,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按事業標準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與按企業標準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差額予以退費。其企業個人賬戶按照相對應年份的企業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建賬比例建賬。 (二)選擇享受事業社保待遇人員的參保繳費,按以下幾種情況分別處理 1.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繳費辦法 (1)2014年10月1日之前,已按企業養老保險標準參保繳費的人員,須按相應年份的事業單位繳費標準補足養老保險費。 (2)2014年10月1日之前,存在中斷繳費年限的人員,按2015年度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基數及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費率補繳。補繳后按中斷繳費的相對應年份的繳費基數及費率補建個人賬戶。 (3)2002年5月至2014年9月之間的企業養老保險系統的繳費基數和個人賬戶建賬辦法:繳費基數按照相對應年份原事業標準繳納的繳費基數,個人賬戶按照相對應年份的企業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建賬比例建賬。 2.2014年10月1日之后(含10月1日)的繳費辦法 留在改制后單位及在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的改制人員,按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及基本醫療保險的費率由所在單位統一參保繳費;無用人單位的靈活就業分流人員,按靈活就業人員費率由個人參保繳費。 為體現原改制事業單位人員在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后繳費標準的平衡,減輕靈活就業身份人員的繳費負擔,上述人員不建立職業年金賬戶,但所有人員必須正常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止,不得中斷。 每年度的最低繳費基數按以下公式進行換算: (1)最低繳費基數=繳費當年的企業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繳費當年的事業養老保險費率÷繳費當年的企業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費率。 (2)計算事業退休待遇的繳費基數=最低繳費基數×繳費當年的企業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費率÷繳費當年的事業養老保險費率。 最低繳費基數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最高繳費基數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 三、待遇計發辦法 事業單位改制人員辦理退休時,先按企業退休標準計算退休待遇,再與新的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計發辦法確定的待遇進行對比,經確認的事業養老待遇與企業養老待遇的差額部分,由縣財政列入年度預算,由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代為發放。 未按云政發〔2004〕9號文件規定繳納1萬元用于彌補職工退休時統籌外經費不足的人員,只發放企業養老退休待遇,不發放財政補差部分。待其繳納應繳的1萬元社會保險費后,從其繳納的次月起予以發放補差部分,之前補差部分不予追補。 四、工作要求 縣人力社保局負責原改制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及業務經辦等工作。 縣醫療保障局負責原改制事業單位人員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及業務經辦等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原改制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后的企事業待遇差額部分的資金保障工作。 縣稅務局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征收工作。 原改制事業單位人員的主管部門負責做好人員身份核實、人員通知及政策解釋工作。 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協調,及時處理工作開展過程中發現的新問題,確保此項工作順利推進。 |
索 引 號 | 002654120-02-2019-4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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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縣府辦 |
發布日期 | 2019-06-04 |
附件下載閱讀 | 云政辦發〔2019〕055號.cebx |